一、 办理条件
(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 零售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6) 零售场所必须悬挂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XXX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标志牌。
(7)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材料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乡镇安监站提供的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证明。
(3)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
(6) 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票据。
(7) 藁城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意见书。
(8) 旧证回收。
三、 管理部门
藁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
联系电话:88192756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发证(或不予发证)
五、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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